在第120天,以下国家出于善意,决定签署互不侵犯条约,详情如下:

第一面:斯洛文尼亚

第二面:BFTE(罗马尼亚、立陶宛、保加利亚、韩国/伊拉克、波兰)、GAUSS(德国、澳大利亚、中国/以色列/哥伦比亚、塞尔维亚、瑞典)、克罗地亚、阿尔巴尼亚、南非、英国、匈牙利

1. 第一方获得/保留所有核心。

2. 第一方不得与第二方交战、宣战、使用核武器或发动抵抗战争。

3. 第二方不得与第一方交战、宣战、使用核武器或发动抵抗战争。

4. 第一方不得对第二方的敌人发动入侵以阻止其进攻。

5. 第一方不能入侵以下国家,这些国家大多由第二方控制:印度、菲律宾和爱尔兰。

6. 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公民不得通过改变国籍来规避互不侵犯条约。

7.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精神,双方同意首先坐下来商讨如何弥补。一方在战斗中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,应以对另一方造成同等损失的方式予以补偿。

8. 违反第 2、3 和 4 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害和经济损失,应由违约方赔偿。

9. 本协议有效期至第150天。